河北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汽车流通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行业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汽车贸易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汽车贸易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河北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设立履约监管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监督和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褒奖遵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守约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履约监管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履约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规范的汽车贸易市场秩序:
2、抵制并投诉、举报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协会履约监管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履约监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协会对汽车贸易活动中遇到的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自律守则
第七条 各会员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从事汽车贸易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各会员企业严格按工商注册发为经营汽车产品,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各会员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对其经营汽车产品作虚假宣传。汽车产品各种技术参数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条 汽车维修配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生产技术标准。承诺使用生产厂家原厂产品的,不得更换非厂家产品。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汽车三保政策,对出现汽车质量问题,应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合理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团结和协作互助,反对损人利己,互相拆台,压价竞争。
第十三条 杜绝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索贿、行贿、受贿行为。
第十四条 在汽车经贸活动中,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和维修其经营的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 坚持客户至上服务理念,不得与客户吵架、斗殴,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如违反自律条款,经协会秘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责成书面检查;
(三)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四)取消协会理事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五)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站公或媒体上公告:
(六)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七)凡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协会将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