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文件
冀汽协字(2016) 5号
河北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关于汽车流通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及《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河北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快关于河北省汽车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和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政方针,认真履行协会担当的社会使命和职责。
第二条 依法获取国家颁布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有关方面的政策信息,切实保障协会所属各行业会员单位享有的知情权。
第三条 及时发布协会的有关信息,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作用。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国家部委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涉及行业发展的具有指导性的政策信息。如:服务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协会依据政府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信息。如:品牌建设、品牌评选、信用评价、专题调研等。
第六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应适时地发布内部情况变动的信息,如:协会年度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的修订、组织机构的调整、年度财务的预算、年度审计情况、领导人员的变动、分支机构突出的工作业绩等。
第七条 上述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具有正当的出处,并应记录和存档。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应用原则
第八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依照本方案规定的公开范围执行。
第九条 协会所属各行业的会员单位具有公开信息的知情权,但不得利用其从事违规违法的活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协会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行业会议、文件通知、网站专栏、公众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协会网站要建立与分支机构网站的信息交流机制,应用网络方式公开行业的重要信息,如:国家对行业政策导向、国家及地方标准、行业规范、技能培训、技术创新、知识产权、重大项目、信用建设、企业文化等内容,形成常态化。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凡是公开的信息,要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本方案“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协会秘书处定期或随机搜集汇总各类信息,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主管领导针对信息内容做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批复。
(三)按本方案确定的公开方式发布公开。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根据信息源及信息的性质确定:
(一)属于国家层面的各类政策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传播。
(二)属于协会层面的各类工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传播。
(三)属于行业层面的各类重要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开传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河北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