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拉紧手刹,被自己的车撞伤至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保险到底该不该赔,要怎么赔?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万8千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26万余元,三项合计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而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车上人员”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身处车内(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进行判断。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是一起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彭某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于车外,因此,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彭某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