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司法鉴定、评估工作质量,根据河北高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决定更新《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
一、更新原则及方式
此次更新按照公开公正、总体稳定、汰劣存优、适当增补的原则进行。
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推荐标准,并择优推荐备选机构。河北高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和各中院对鉴定、评估机构履职评价情况确定《名单》。
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于2024年2月4日前将推荐标准、推荐过程和拟推荐机构名单报河北高院。
二、推荐条件:
被推荐的必须是在河北省依法设立、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鉴定评估资质、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法人代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规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河北高院取消备案资格未满3年的;
(四)由被取消备案资格、被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同等或更为严重处罚的专业机构直接演变、更名或者由其法人代表成立或控股,原处罚未满3年的;
(五)收费标准高于所属省行业协会各机构平均收费标准10%的;
(六)资质、能力等条件已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三、更新流程
(一)各行业协会择优推荐鉴定、评估机构,从优到劣排序报送河北高院;
(二)河北高院根据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推荐,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确定《名单》初稿;
(三)各中院根据对鉴定、评估机构的履职评价情况,就《名单》初稿提出建议;
(四)河北高院将《名单》初稿,连同机构在所属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一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河北法院网公示;
(五)河北高院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进行处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河北法院网公告《名单》。
四、其他事项
申请加入《名单》的机构必须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由各行业协会统一交河北高院。
监督举报电话:0311-66707623。
本公告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加入《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承诺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